住宿条款

Accommodation Contract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饭店和住宿的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契约以及有关的其他契约都以此契约为准,与此契约条款以外的事项,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制定的事项。以下同样)或一般习俗等规定。
  2. 本饭店,如有不违反法令及习俗范围的特约情况,前项可忽略,该特约为优先。

第2条: 申请住宿契约

  1. 予定申请在本饭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饭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抵达予定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是以下面列表的第1基本住宿费为准)
    4. 其他本饭店所规定的诸需要事项
  2. 如果住宿者超过前项第2申报的日期申请延长住宿时,该饭店会以客人提出申请当天作为重新缔结住宿契约的申请日。

第3条: 住宿契约成立等

  1. 住宿契约,本饭店认可上面所述申请时契约成立。但是本饭店证明认可上述申请时契约不成立。
  2. 根据上面条款住宿契约生效时,该饭店规定的住宿申请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以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度额,请在本饭店规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饭店支付。
  3. 关于申请金额,首先,充当住宿者最终应该支付的住宿费,与第8条及第21条条款相吻合时,依照顺序充当违约金其次充当赔偿金额,如有余额,按照15条规定支付住宿费时返还给住宿者。
  4. 上面的第2项的申请金额及上述本饭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时,住宿契约当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饭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后的情况下成立。

第4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额的特约

  1. 上一条第2项所之规定,本饭店根据特约情况契约成立后会发生无需支付申请金额情况。
  2. 有关同意申请住宿契约事宜,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条第2项里所写申请金额及没有指定支付日期时,会按照上述特约合约对待。

第5条: 请协助设施的对预防感染措施

  1. 本饭店对预定住宿者,根据旅馆行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规定有权利要求协助。

第6条: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 本饭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时不接受住宿契约之签订。如有以下情况,本饭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约。但这一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5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有违反此条约时。
    2. 因为室满(满员)原因没有剩余房间时。
    3.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住宿问题上,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不良行为时。
    4.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a)至(c)的行为时。
      1. 为防止暴力团员不当的行为等制定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暴力团(以下为「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为「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2. 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5.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6. 预定住宿者,旅馆行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7. 有关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超越合理范围要求时(有关预定住宿者以障碍为由推进解除歧视有关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以下为「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8. 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有反复行为时。
    9. 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住宿时。
    10. 根据兵库县 条例第10条规定时。

第7条: 拒绝缔结住宿申请的说明

  1. 预定住宿者,根据该饭店上一条规定不履行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说明理由。(住宿客的解除契约权)

第8条: 住宿客的解除契约权

  1. 住宿客,可以向本饭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2. 本饭店,因住宿客的过失导致解除住宿契约的全部或一部分时(第3条第2项规定该饭店指定的申请费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约时除外。),参照另表第2,收取违约金。但是该饭店,适用第4条第1项的特约时,有关住宿客在解除契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问题,只限于该饭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况下发生。
  3. 本饭店,住宿客未经联系住宿当日下午8点(明示到达予定时间,超过2小时的时间)没有抵达时,会以住宿客方自动解除住宿契约而进行处理。

第9条: 该饭店的契约解除权

  1. 本饭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约。但是,本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5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有关住宿,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行为及相等行为时。
    2.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a)至(c)的行为时。
      1. 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2. 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进行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3.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4. 预定住宿者,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5. 有关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超越合理范围要求时(住宿客因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6. 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有反复行为时。
    7. 天灾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住宿时。
    8. 根据兵库县 条例第10条规定属实时。
    9. 在寝室躺着抽烟,对消防用设备等做小动作,及其他不服从该饭店制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事项)。
  2. 本饭店根据前项的规定为准要解除住宿契约时,不会索要住宿客未曾得到的住宿服务的费用。

第10条: 解除住宿的说明

  1. 住宿客,对本饭店,基于前项解除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解释说明。

第11条: 登录住宿

  1. 住宿客,住宿当日,在本饭店咨询台,进行以下登记。
    1. 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登记国籍及旅劵号
    3. 其他本饭店规定所需事宜
  2. 住宿客在第15条的费用支付方法,旅行支票,信用卡等代替外汇的方法进行支付时,前项登录时提前向咨询台提示。

第12条: 客室的使用时间

  1. 住宿客在本饭店的客室的使用时间为,下午3点翌日清晨10点为止。但是,连续住宿的时候,除了抵达日和出发日,可以一直使用。
  2. 本饭店也可以在前项指定时间外使用客室。需要另外支付下面的追加费用。
    1. 超至3小时,相当客室费的30%
    2. 超至6小时,相当客室费的60%
    3. 超6小时以上,相当客室费的100%
  3. 前项的客室相当费用,基本住宿费的70%

第13条: 利用规则的遵守

  1. 住宿客,在本饭店内,请服从饭店内的利用规则。

第14条: 营业时间

  1. 本饭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查看备好的小册子,各所布告栏,及客室咨询服务台等。
    1. 柜台・出纳等的服务时间:
      1. 门限 夜里12点
      2. 柜台服务 从上午7点00分开始下午10点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1. 早食 从上午7点15分开始上午9点00分
      2. 午食 从上午11点30分开始下午3点00分
      3. 晚食 从下午17点30分开始下午9点30分
      4. 其他餐饮等
          *前厅咖啡室 从上午7点30分开始下午5点30分
          *酒吧 从下午8点00分开始下午11点30分
          *拉面店 从下午8点00分开始下午11点30分
    3. 附带服务设施时间:
      1. 大浴场 从上午6点开始上午10点, 从下午3点开始上午1点
      2. 土产店 从上午8点开始上午11点, 从下午3点开始下午6点30分
      3. 游戏区 从上午7点00分开始下午10点00分
  2. 前项时间,有必要或不得已时会临时变更。那时会使用适当的方法通知大家。

第15条: 费用的支付

  1.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费用详情,请参照另表第1。
  2. 前项住宿费的支付方法,外汇或该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劵,信用卡等方法,住宿客在出发时或该饭店请求支付时,在咨询台进行支付。
  3. 本饭店为住宿客提供客室,准备可以使用后,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时候,也会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费。

第16条: 本饭店的责任

  1. 本饭店,住宿契约及和此相关的契约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给住宿客带来的损失,加以赔偿。但是,不属于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履行。
  2. 本饭店,对以防万一火灾等实行的对策,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7条: 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的应对方法

  1. 本饭店,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经过住宿客的允许,尽量保持同一条件尽快联系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饭店,前项所述不能联系到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支付违约金相当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充当损害补偿费。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补偿。

第18条: 寄托物品的使用方法

  1. 住宿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除了不得已情况外,给与赔偿。但是,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饭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时,住宿客没有履行时,本饭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外,赔偿30万日圆为限
  2. 住宿客随身带到本饭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并没有寄放在前台时,本饭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时会赔偿之损害。但是本饭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时,住宿客没有履行时,本饭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外,赔偿30万日圆为限。

第19条: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客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达该饭店时,只限在行李抵达前本饭店得到通知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抵达前台时进行递交手续。
  2. 住宿客出发后,发现行李或携带品忘记时,进行失物认领,该饭店会联系当事人并会征求本人的指示。但是,失物认领者没有指示或不能判明失物主人时,从发现日开始7天内进行保管,之后会交给警察署。
  3. 前2项有关住宿客的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该饭店的责任,第1项的情况前条第1项规定里,同条第2项规定为基准。

第20条: 停车责任

  1. 住宿客利用该饭店的停车场时,不管车钥匙有无寄托,该饭店只负责提供停车场,不负责车辆管理。但是,属于该饭店故意或发生过失造成的损失,给与责任赔偿。

第21条: 住宿客的责任

  1. 住宿客故意或过失给该饭店造成损害时,其住宿客应对饭店进行损害赔偿。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住宿旅客该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用 
      (1) 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用(及房间费用+早餐等的餐饮费))
      (2) 服务费((1)× 15%)
  • 追加费用 
      (3) 追加饮食(包含在①的除外)
      (4) 服务费((3)× 15%)
  • 税金  
      (a) 消费税
      (b) 入汤税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依照揭示於柜台的收费表。
  2. 儿童价格适用小学生以下,提供相当於大人的餐点和寝具等时,收取大人价格的70%,
    提供儿童餐点和寝具时,收取50%,只提供寝具时,收取30%。
    不提供寝具及餐点的幼童,1100日圆收取。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

契约申请人数 14人以下 15~30名 31人~100名 101人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100%
当 天 100% 100% 100% 100%
前一天 50% 50% 80% 80%
2天前 30% 30% 50% 50%
3天前 30% 30% 30% 50%
5天前 30% 30% 30%
6天前 20% 30%
7天前 20% 30%
8天前 10% 15%
14天前 10% 15%
15天前 10%
30天前 10%

〔备注〕

  1.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契约日数缩短的情况下,其缩短天数不拘,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约的情况下,人数相当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后接受申请的情况下,为接受申请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数10%(尾数进位。),不收取违约金。
日国家振兴第416号 1985年12月23日
2001年0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04月22日
2011年09月01日
最终修改 2023年12月13日